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公路管理局、道路运输局、港航管理局、交通工程建设局,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路桥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交通运输领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交通运输领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2023年12月28日召开的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系列部署要求,坚决遏制交通运输领域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严格贯彻“全省一盘棋”的思想,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以“严、实、准、精”为原则,全面加强交通运输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紧紧咬住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不放松,强化部门协同、联合执法、监督考核的管理机制,真正做到监管执法到位、通报约谈到位、追责问责到位。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当前工作中“落实不力、联动不足、权责不明、力度不一”等突出问题,交通运输领域大气污染治理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投诉举报反映问题明显减少,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为支撑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年度任务目标完成发挥应有作用。
二、整治内容
(一)深化公路施工工地扬尘管控
各单位应于5月10日前,完成对管辖区域内或隶属在建公路施工扬尘污染源排查,建立管控清单,并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对未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在线监控设备标准化建设的工地,应要求立行立改;短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应限期10日内落实整改。对连续24小时及以上不开展施工作业的公路工地,应进行覆盖、绿化或铺装,基坑开挖阶段应采取有效降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在建公路工地,应充分利用施工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强化“线上+线下”的监管方式,实时对环境进行监测,并及时进行预警及处置,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实落细。
(二)强化道路运输车辆污染及建成区外道路扬尘综合治理
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规范化管理制度,积极会同公安交警、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查运输车辆遗洒、飘散载运物等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依法从严处罚。督促施工工地进出口,设置高压洗轮机、八角池、压滤机和三级沉淀池等过滤设施,杜绝混凝土运输车辆带泥上路。
结合道路养护作业等,建立健全与气象条件相适应的道路常态化洒水降尘机制,强化对早晚高峰时段、重点路段的清扫及洒水频次,及时清理道路上的洒落污染物及路面积土,最大限度降低建成区外道路扬尘污染。
(三)加强港口码头作业污染治理
各有关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压实港航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港航企业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港口码头污染物回收设备设施保养维护。严格实施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粉尘污染防治和船舶黑烟问题处置。对港口岸电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执行日常检查制度,确保港口作业区域空气质量保持平稳。
(四)开展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排查整治
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对照《2024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行动专项督导万宁市检查情况》(改善空气质量专项督导快报第17期)反映部分汽车维修企业喷漆房VOCs污染问题,举一反三,加强对所属汽车维修企业的日常检查。对喷漆房VOCs治理设施存在故障、处理设施设备维修及耗材更换记录台账不完善、地棉和环保设施耗材未及时更换的市场主体,应督促限期落实整改,确保VOCs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同步运行,降低VOCs排放量。
(五)落实中央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问题整改
各单位应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件整改工作的通知》(琼交科信〔2024〕140号)要求,加快推进群众信访举报件的办理,严格按照“四个不放过”,即“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的验收标准,及时督办整改及把关验收销号。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24年5月6日开始,6月6日结束,为期一个月。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5月6日至5月10日)。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或所属项目工作实际,制定交通运输领域空气质量改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整改落实,并于5月10日前将整治实施方案书面报送省厅,同时确定一名联络人。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4年5月11日至5月31日)。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公路施工、道路水路运输、汽车维修等企业全面开展自查,摸清大气污染底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污染源头治理,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切实推动专项整治活动深入开展。省厅将视情派出联合督导组,对各单位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具体时间另行电话通知)。省公路管理局、道路运输局、港航管理局按职责加强监督指导。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4年6月1日至6月6日)。各单位应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对整治工作情况和经验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巩固整治成果,形成和加强交通运输领域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的长效机制,并于6月3日前将总结材料书面报送省厅。届时,将视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并汇总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坚决杜绝假落实、真应付,走形式、走过场的行为,切实将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加强与公安交警、综合执法等部门的联动,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和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从源头上消除大气污染,着力形成跨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各单位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做好宣传发动,加强舆论引导,树立典型标杆,着力构建良好的改善空气质量工作氛围,持之以恒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联系人:厅科技和信息化处 张浩,联系电话:6537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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